前言
學生時期的孩子都是活潑好動的,課間在一起嬉戲打鬧是經常發(fā)生的事情,那么,如果在嬉戲打鬧的過程中導致同學受傷,家長和學校哪方應該為此承擔責任呢?下面,請看法院如何認定各方責任,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被告楊某、邢某均系某小學學生,2021年某天下午,張某所在班級與楊某、邢某所在班級在操場上相鄰站隊,準備放學。張某作為班級路隊長在隊伍前整隊,楊某和邢某打鬧時,邢某在推搡楊某的過程中,使楊某從背后撞倒了張某,致使張某受傷。
事發(fā)時三個孩子所在班級的老師均不在場。事發(fā)后張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經鑒定機構鑒定,張某構成十級傷殘。因三位孩子的家長及學校就賠償事宜爭執(zhí)不一,協(xié)商未果。張某將楊某、邢某及其家長、學校、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張某被同學撞傷,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張某、楊某、邢某所在的兩個班級正在學校操場排隊等候放學,作為學校,應當要求各班老師在隊伍前后巡視,注意路隊安全,禁止學生在路隊中打鬧,并將學生安全護送出校門。但事發(fā)當時三個孩子所在班級的老師均不在場,導致邢某、楊某在隊伍中打鬧,在推搡過程中楊某撞倒了正在整隊的張某,致張某受傷,學校對在校學生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故對張某的受傷,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shù)呢熑?。由于學校在保險公司投有校方責任保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學校所承擔的校方責任予以賠付。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有責任和義務配合學校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楊某、邢某二人相互打鬧、推搡的過程中共同致張某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楊某、邢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由學校、保險公司以及楊某、邢某的家長共同向張某賠償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其中學校承擔40%的賠償責任,楊某、邢某的家長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孩子的健康成長永遠是第一位的,學校、家長以及社會都應當一起守護好每個孩子的純真童年。學校作為孩子的第二個家庭,教授知識的同時,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照顧好每個孩子的成長,家長也應積極配合學校工作,讓孩子時刻謹記安全在先,確保接受教育期間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