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銀區(qū)綜治中心成功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實現(xiàn)了糾紛化解在訴前,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張某與魏某為多年合作伙伴,魏某經營一家售賣潤滑油的商鋪,張某經營一家汽車修理店,張某經常從魏某處購買潤滑油。因兩人相識多年,所以都是先拿貨后付款。2023年9月1日,張某與魏某通過微信付賬核實,確認張某欠魏某貨款7400元。魏某多次聯(lián)系張某,均聯(lián)系不到,魏某無奈,訴至法院。
白銀區(qū)法院受理該案件之后,認為糾紛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適宜訴前調解。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遂將該案件流轉至白銀區(qū)綜治中心,區(qū)綜治中心指派經驗豐富的專職調解員高旺弟、王梅梅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員收到案件后,第一時間聯(lián)系雙方當事人,了解案件的詳細情況,并將相關當事人約至白銀區(qū)綜治中心調解室進行調解。調解員一方面仔細詢問張某的想法,了解其經濟狀況和支付貨款的意愿,同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shù)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guī)定履行)和第五項(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方式履行。)的規(guī)定”給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明確告知張某逾期支付貨款的法律責任,督促其積極履行還款義務。張某表示自己愿意還款,但確實最近手頭緊張。調解員勸雙方各退一步,互相理解一下,張某未按期支付貨款,有錯在先,現(xiàn)魏某起訴至法院亦是不得已而為之;魏某也要理解張某的難處,今天能來調解表明其有積極承擔責任的態(tài)度,鑒于張某資金周轉困難和雙方長期合作關系,魏某可以酌情考慮給予金某一定的還款時間。為打消魏某顧慮,調解員表示調解后可以申請司法確認,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張某同意支付魏某貨款共計7400元,魏某同意張某分期付款。該款自2024年8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200元,直至所有欠款付清為止。雙方申請了司法確認,至此,該起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訴前調解效率高、成本低、務實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為基層矛盾糾紛化解開辟了“綠色通道”。此次案件的成功調解,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了法律的公正,又避免了進一步的糾紛和訴訟,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減少了訴訟成本,對推廣“三調”對接機制、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水平產生了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