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金晉哲利用擔任蘭州市委副秘書長及分管蘭州市委督查室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特定關系人霍盈盈多次索取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60.76798萬元,其中被告人霍盈盈參與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59.0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晉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索取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霍盈盈與金晉哲共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金晉哲雖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但至判決前其涉案贓款均未退繳到案,并無實際悔罪表現(xiàn)。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晉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霍盈盈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二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結合具體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蘭州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