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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侶分手,父母忙著“彌補損失”?!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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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戀愛的感覺雖然美好,但也不是每一段戀情都能順利走到最后。近日,一對情侶在即將走入婚姻殿堂前選擇了分手,但他們的分手竟然導致了雙方父母之間的一場訴訟紛爭。

     張某之女與李某之子本是一對情侶,二人相戀近兩年后決定于2020年11月結婚,并得到了雙方父母的支持?;槠谇?,張某特地帶著女兒和準女婿購買家電,作為自己給女兒的嫁妝,但由于當時小兩口的婚房 還未裝修完畢,張某遂和商家約定,將所有家電暫存在商場庫房內(nèi),待婚房裝修完畢后直接送入婚房。

     在此之后,兩家人都在緊鑼密鼓地籌備婚禮事宜,但誰也沒有想到的是,就在婚禮兩個月前,這對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侶突然分手,原定的婚禮自然也就隨之取消?;槎Y的取消令張某感到顏面盡失,為了最大限度彌補損失,張某找到了當初購買家電的商家,詢問是否可以退貨,但商家的回答卻令他大為震驚:家電已經(jīng)在兩個月前運送至李某家準備的婚房內(nèi)。張某聞訊后立即打電話質(zhì)詢李某,沒想到卻遭到了李某的辱罵,憤怒不已的張某遂將李某訴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辦案法官很快組織了庭前調(diào)解。調(diào)解中,李某當庭承認其在得知兒子分手后主動要求商場將由張某出資購買的電器送到原本用于結婚的新房,也認可此事并未提前告知張某,理由是自己的兒子在戀愛期間曾給張某的女兒贈送了許多禮物,支出了不少費用,所以想用這些電器折抵一些“損失”。面對子女的婚姻不順,父母首先想到的居然是如何“彌補損失”!眼前的一幕令辦案法官頗為無奈,但既然雙方矛盾已不可調(diào)和,案件依法進入開庭審理環(huán)節(jié)。

     庭審當天,張某、李某及二人的子女均準時到庭。原告張某在庭審中表示,由于家電已于兩個月前運送至被告家中且被告已經(jīng)使用,現(xiàn)不符合退貨條件,也無法判斷家電是否完好,故不再要求被告李某返還家電,而是要求李某將購買家電時支付的價款全額返還;被告李某雖也同意返還價款,但前提是扣除兒子在與張某女兒戀愛期間的部分開銷,雙方就此問題爭執(zhí)不休。

     辦案法官認為,涉案家電是原告張某為了女兒結婚所購買并指定運送至原定的婚房內(nèi),現(xiàn)原、被告雙方的子女已經(jīng)分手,李某取得家電則無法律依據(jù),其行為已構成不當?shù)美?。依照法律?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一方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財產(chǎn)利益,故李某應當向張某返還家電。根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涉案家電在運送至李某家中時均系全新,且李某本人亦在收貨時簽字確認,但目前家電已在李某家中使用多日,涉案家電的具體狀況不得而知,所以對原告張某要求被告李某按購買價格返還錢款的主張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李某辯稱在返還價款時應當扣除其子在戀愛期間的部分花銷,辦案法官認為,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互贈的財物在法律性質(zhì)上應當認定為“贈與”,如果贈與物僅為小額財物,不能當然推斷是出于結婚目的所為的贈與,故贈與人不得以贈與條件未成就為由要求受贈人返還。本案中,李某之子向張某之女所贈禮物數(shù)額均不算大,僅為情侶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所贈送的禮品,不能認定為附有結婚條件的贈與,在贈與已經(jīng)生效的情況下贈與人無權要求返還。

最終,西固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按照購買價格向原告張某全額返還購買家電所支付的價款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且李某已于判決生效后將全部案款履行完畢,這起因子女情感矛盾引發(fā)的財產(chǎn)紛爭至此劃下了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