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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不離債 共同債務需償還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孔令聞 發(fā)布時間: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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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本是愛情的升華與歸宿,但也會因感情破滅而走向盡頭?;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一方自會為對方扛起生活的重擔與債務的負擔,然雙方既已“二心不同、難歸一意”,不如早些厘清夫妻共同債務,也好“一別兩寬、各生歡喜”。近日,白銀會寧法院執(zhí)行局執(zhí)結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2014年5月,李某向會寧農商銀行申請借款20000元,王某作為財產共有人簽字確認,2015年李某與王某解除婚姻關系,然未對上述債務進行分割。借款到期后,二人未按期償還借款,會寧農商銀行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李某、王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但二人未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還款義務,會寧農商銀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

 

  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執(zhí)行法官多次敦促李某、王某履行償還借款義務未果后,對其二人進行拘傳。執(zhí)行法官對二人拒不配合執(zhí)行的行為進行了嚴厲批評,并告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后果。因李某供孩子上學,確無還款能力,經執(zhí)行法官耐心地釋法明理,王某當庭全額交納執(zhí)行案款,案件順利執(zhí)結。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合意舉債或者其中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債務,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并且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婚前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