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大多數(shù)人的團聚繞不開一個“酒”字,飲酒成為人們拉近關系、聯(lián)絡感情必不可少的社交方式。然而因飲酒導致的各類糾紛也在日益增長,現(xiàn)實生活中有無數(shù)飲酒導致的悲痛案例。近日,天水市秦州區(qū)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大學生聚會后校內溺亡的案件。
王某與李某系天水老鄉(xiāng),二人同在某省不同的大學求學,期間雙方相約去校外聚會,并飲用了一斤左右的白酒。飯后李某打車送王某回學校,但未送至宿舍。次日,王某父親接到學校電話,被告知王某失蹤,當日凌晨公安機關在學校的人工湖中找到王某的尸體,經調查,公安機關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王某父母將李某訴至法院,認為李某將王某約到校外吃飯喝酒,其負有將王某安全送到宿舍的義務,但其并未將其安全送至宿舍,導致王某發(fā)生意外,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認為,其系第一次去王某的大學,對于校內情況并不清楚,一直是王某帶著走,且最后亦是王某讓其離去,李某才離開王某的學校,王某系因意外事件離世,雙方聚餐并非法律禁止的行為,視頻資料可以明晰顯示聚餐經過,不存在勸酒的行為,李某無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當事人對于王某的死亡存在較大爭議。為查明案件事實,法官遠赴省外大學、公安機關、涉案飯店調查取證,通過詢問飯店老板、出租車司機、學校老師、門衛(wèi)等了解案件情況。經查,學校已與王某父母達成協(xié)議,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在本案中主要爭議是李某是否承擔責任以及責任大小。
本案中,雖然李某并未對王某進行勸酒,但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損害,在雙方聚餐飲用一斤白酒導致王某醉酒的情況下,李某將其送回學校應該采取更審慎的態(tài)度,不應放任王某一人回宿舍,因此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官將上述情況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說明,一方面安撫原告情緒,另一方面對被告釋法明理,通過電話調解、背靠背調解等方式,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法官提醒】
飲酒者應當量力而行,根據(jù)自身身體情況適量飲酒,共同飲酒人之間應當友善互助,在不勸酒的同時,亦要在發(fā)現(xiàn)共飲人過量飲酒時及時勸阻,對醉酒者盡到幫扶、照顧、護送、送醫(yī)等義務,避免意外的發(fā)生,這既是幫助他人,亦是對自我的一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