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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甘肅省行政復議優(yōu)秀案例發(fā)布(三)

來源:甘肅政法網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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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的貫徹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辦案能力和水平,促進行政復議辦案規(guī)范化,省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結合“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攻堅年活動”,在全省組織開展了行政復議優(yōu)秀案例評選活動。此次評選經過市縣兩級行政復議機構逐級評選推薦,由省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進行初評、復評,在綜合考量案件類型、辦案效果、典型意義等因素的基礎上,最終評選出10個“甘肅省行政復議優(yōu)秀案例”,現予以發(fā)布。


蘆某某不服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


申請人:蘆某某


被申請人: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基本案情】


某建業(yè)公司中標某棚戶區(qū)地下水管道改造工程后轉包給韓某某,韓某某掛靠第三人公司資質對外經營。申請人蘆某某從微信群得知招聘零工干小活的消息,于2021年4月28日開始在某區(qū)某棚戶區(qū)從事下水管道改造工作。2021年5月11日,申請人在切割管道過程中不慎將左手及左前臂切傷,在醫(yī)院住院治療7天。2021年6月,申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某建業(yè)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駁回。申請人不服該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申請人與某建業(yè)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隨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人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2022年8月,被申請人以相同事實和理由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2022年12月,被申請人撤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于2023年2月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決定,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申請人與某建業(yè)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下,第三人是否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等規(guī)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特定情形下已經不以存在法律上勞動關系為必要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亦體現了是否構成工傷與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并不存在絕對的對應關系。為保障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其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工傷保險待遇,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確立了因工受傷的勞動者與違法轉包、分包的承包單位之間推定形成擬制勞動關系的規(guī)則,將違法轉包、分包的承包單位視為用工主體,并由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根據對法律規(guī)范的解釋,結合本案具體案情,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認定申請人受傷為工傷的決定,應屬不當。


考慮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后,某建業(yè)公司仍然不服,致使糾紛不能化解。行政復議機關適時舉行了聽證會,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某建業(yè)公司的意見,并就實質性化解蘆某某與某建業(yè)公司之間矛盾糾紛發(fā)表意見,進行調解。經面對面調解2次,電話溝通對接幾十次,本案申請人與某建業(yè)公司達成一致意見,并在行政復議機關的主持下簽訂賠償協議。某建業(yè)公司于2023年12月底前一次性全額支付賠償金6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的一個關鍵事實為“違法分包”,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等規(guī)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的,應由違法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辦案人員綜合運用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準確把握立法本意,正確適用法律依據,認定申請人受傷為工傷。本案申請人花費近2年時間,奔波在申請勞動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工傷認定的路途中,但都沒有解決問題。復議機關秉持“復議為民”理念,辦案人員本著從源頭解決行政爭議的原則,積極協調,通過調解會、電話溝通等方式釋法明理,促成某建業(yè)公司與申請人達成賠償協議,并按時足額支付賠償金,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