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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甘肅省行政復議優(yōu)秀案例發(fā)布(八)

來源:甘肅政法網(wǎng) 責任編輯:張曦云 發(fā)布時間: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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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的貫徹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辦案能力和水平,促進行政復議辦案規(guī)范化,省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結合“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攻堅年活動”,在全省組織開展了行政復議優(yōu)秀案例評選活動。此次評選經(jīng)過市縣兩級行政復議機構逐級評選推薦,由省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進行初評、復評,在綜合考量案件類型、辦案效果、典型意義等因素的基礎上,最終評選出10個“甘肅省行政復議優(yōu)秀案例”,現(xiàn)予以發(fā)布。


某建筑安裝公司不服某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申請人:某建筑安裝公司


被申請人:某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某縣某街道延伸亮化及交通信號燈安裝工程后與被申請人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設內容為安裝中華燈212套,中桿燈41套,人行信號燈50套,交通信號燈25套及其他附屬設施。該合同約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yè)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申請人在施工過程中和某商貿有限公司分別于2021年8月11日和2021年12月30日先后兩次簽訂《材料采購合同》,共采購中華燈212套、高桿燈41套、倒計時25組、信號燈桿25套、箭頭燈75組,人行信號燈50套,電子警察燈桿25套,共計金額3192930元,約定交貨方式為申請人自提自運。2023年6月9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采購路燈等材料的行為屬于違法轉包,依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和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作出了處以17561.11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申請人采購路燈的行為是否屬于轉包。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本案中,按照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該工程無主體結構和關鍵性工作,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應當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也就是本案不存在將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的可能性。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被申請人無權指定設備和材料采購的生產廠家或供應商,而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生產廠家或供應商,但需對材料質量負責。申請人只是對工程所需的路燈等材料進行了采購,具體施工和安裝仍由申請人負責,路燈等材料的供應商某商貿有限公司只負責提供材料,所供應的路燈等材料并非特定產品或定制產品,且該產品不屬于僅能與該項目配套的產品,某商貿有限公司不參與具體施工和管理,該材料采購合同的履行實質為某商貿有限公司只交付產品,申請人給付貨款,符合買賣合同交付貨物、給付貨款的特征,應當認定為買賣合同,申請人的采購行為不符合轉包的特征,不屬于轉包,被申請人將其定性為違法轉包屬事實認定錯誤。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決定書后15日內退還申請人已繳納的17561.11元罰款。


【典型意義】


對案件事實的定性不同,處理結果就會不同。這就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首先要對案件事實進行定性,然后才能準確適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只有對案件事實的定性是準確的,才能作出正確的處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都明令禁止轉包,這是因為在實踐中,轉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xiàn)象,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另外,轉包破壞了合同關系應有的穩(wěn)定性和嚴肅性。本案中申請人采購路燈的行為實為買賣行為,被申請人卻將其定性為轉包,屬于案件事實定性錯誤,導致了其作出的處罰結果違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理及時糾正了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有效維護了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保障了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慶陽市合水縣司法局推薦)